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3792号
申请人:潍坊春雨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3372261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申请人潍坊春雨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春雨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483585元。申请人潍坊春雨广告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春雨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以保证案件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为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483585元,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938元,由申请人潍坊春雨广告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注:多个银行账户的实际冻结金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