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26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一审被告: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浣笔泉路6号。
法定代理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