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286号
申请人: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浣笔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合,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王因镇郭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郭营村驻地。
负责人:郭兴路,村主任。
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高新区王因镇郭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王因镇郭营村村民委员会相应价值12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王因镇郭营村村民委员会1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徐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