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浣笔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合,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王因镇郭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郭营村驻地。
负责人:郭兴路,村主任。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济宁市泰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高新区王因镇郭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089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2020)鲁089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91执829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