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3625号之二
原告: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新淝家园嘉园2幢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60597G(1-1)。
法定代表人:陈结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55485(1/20)。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董事长。
原告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8元,减半收取3724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294元,由原告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升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