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3625号
申请人: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新淝河家园嘉园2幢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60597G(1-1)。
法定代表人:陈结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55485。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升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