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新淝家园嘉园2幢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60597G。
法定代表人:陈结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望江大道与赛口路交界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RC2WF2M。
法定代表人:张延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皖082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5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信息;
2.本院自2022年5月5日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含证劵、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公司空无一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0827执1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东霞
审判员  宋德智
审判员  周 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 灏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