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保337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新淝家园嘉园**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60597G。
法定代表人:陈结良,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望江大道与赛口路交界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RC2WF2M。
法定代表人:张延娜,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安徽皖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东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