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丰华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丰华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丰华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3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薛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枣庄丰华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泰山北路路西29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安群,董事长。
被告: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丰华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枣庄丰华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韦春法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宸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