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屏山镇角营村委会董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53596742M。
委托代理人:***,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北二环路核桃箐村省公安专科学校北校区旁。
法定代表人:**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7306131L。
禄劝恒迪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6365.00元,申请执行费3145.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款。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11月3日对被执行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60余万元,但该存款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属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7月15日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