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3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土井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土井村委会院内平房。
法定代表人:*学工,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开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土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土井村。
负责人:*学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广才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土井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开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土井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我们各方对宅基地登记卡和宅基地宗地图的四至均无异议,应当以四至为依据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面积,根据测绘和评估数据,四至范围内的占地面积为173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393.24平方米;2.***腾退政策是有效宅基地面积按1:1置换楼房,但村委会篡改了我家宅基地面积致使我家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我的院落面积大房间多,在如何补偿没有达成一致之前,我的房屋就被违法拆除;3.我家宅基地面积在1981年被单方偷改,我要求法院对此进行调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均是在自有土地上建造,不是违章建筑;4.在拆迁时,关于补偿的分歧是按照什么标准补偿,并非是属于违章建筑而不予补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土井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方案》确定了被腾退宅基地权利人应享有的拆迁利益,该方案规定对被拆除的宅基地内房屋及附属物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申请调取的评估公司对宅基地的测绘数据并非房屋面积,***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面积之外宅基地上所有房屋的范围,故宋广才主张支付相应的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才主张303.2平方米之外的宅基地补偿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宋广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