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再5号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的(2019)赣0302民初3051号申诉人吴小红与被申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被告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左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存在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诉人吴小红与被申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被告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左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赣0302民初3051号补正为(2019)赣0302民再5号。
审 判 长 刘丛国
审 判 员 叶 伟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代理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