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302执恢1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赣03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已查封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2000168号)的涉案抵押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案涉案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2000168号)的涉案抵押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丛国
审 判 员 刘雨姬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代理书记员 刘 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