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黔0102执371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10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申请执行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本案的执行过程、调查结果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内容进行了书面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0102民初10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德
审判员 沈 帅
审判员 黄小春
书记员 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