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恢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978561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关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154890.0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3948.90元。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2年12月5日执行到位302055元,其中执行费10000元,评估费24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9月23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抵押机械设备;后经查询,该涉案抵押机械设备已于2022年10月18日被拍卖成交处置;
2、于2022年9月23日,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分别于2022年9月23日、11月28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公司信息、不动产和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2年9月2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开户情况;
5、于2022年10月17日,在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现有机械设备【萍开市质监动抵登字[2016]024号】涉案抵押设备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一拍现已成交,成交价格为302055元;
6、于2022年10月21日,向买受人送达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书;
7、于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8、于2022年10月28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已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9、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如有查封设备的,该设备由申请人负责监管,在查封、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
综上所述,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 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