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02执4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易淳,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716978561X3。
法定代表人:左朝晖。
被执行人:左朝晖,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左曙晴,女,1995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左朝晖、***、左曙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302执48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海兵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