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81民初1459号
原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翔路德泰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季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伟,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红,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9层906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连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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