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102民初5835号
原告:黄某。
被告:浙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何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何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8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浙江某公司、何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起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机施工款116055元及利息(利息以116055元按银行信用贷款年利率9.3%,从202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浙江省(某综合楼【某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被告于2024年6月30日联系原告挖机进场施工,结束施工后,经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挖机施工款为168375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5232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
被告浙江某公司、何某共同辩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而非租赁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内容可以看到原告不仅将挖机租赁,同时包含其提供人员进行了挖机的施工工作,符合承揽合同纠纷的定性,应根据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将自来水主管道挖破,造成自来水外溢出,抢修自来水水管实际发生的费用是66739.34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承揽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揽人进行赔偿或减少报酬进行抵扣。原告诉请要求答辩人支付116055元,但原告所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的总施工价款为168375元,原告没有提交施工完成后由双方签字确认的确认单或结算证明,没法确认欠付的具体金额,原告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某公司系某综合楼【某道路工程】的承建单位,被告浙江某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为周某,被告何某系案涉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原告的挖机自2022年6月30日进场施工,在2023年1月5日结束施工,原告经与结算,原告施工期间共产生挖机施工价款168375元,原告为此按被告浙江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周某要求于2024年11月30日开具价款为52320元的浙江通用(电子)发票一份,于2025年1月20日开具价款为116055元浙江通用(电子)发票一份。收取发票后,被告浙江某公司已支付52320元,余款116055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浙江某公司未予支付。
另,原告的挖机在施工期间曾将埋在地下的自来水水管挖破,该水管经维修修复。被告浙江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一份《某抢修费用清单》一份,该费用清单载明的抢修费用为66739.34元,该清单加盖了“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章,被告浙江某公司未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挖机工时单、原告与被告浙江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以及现场管理人员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项目公告详情、被告浙江某公司提供的水管破损现场照片、某抢修费用清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原告的挖机按被告浙江某公司指示到现场施工后成立,施工结束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浙江某公司开具与施工价款相符的浙江通用(电子)发票,被告浙江某公司在收取浙江通用(电子)发票后,既未对该发票所载明的价款提出异议,又未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某公司支付欠付的施工价款11605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某公司自202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9.3%支付利息的诉请,考虑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挖破自来水水管,存在过错,虽然被告浙江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相应的抢修费用,但抢修水管费用确实存在,且截止至目前原告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对该表费用的承担存在分歧,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理,被告在水管抢修费用尚未实际支付前要求扣除原告施工价款66739.34元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该笔费用应在实际支付后,由原告和被告浙江某公司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某116055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5.5元,由被告浙江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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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