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3259号
原告:聊城市乐佳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新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乐佳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亚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乐佳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聊城市乐佳钢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江居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刁文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