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亚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6民初1276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亚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聊城市。
被申请人:**,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亚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乐佳钢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亚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并提出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瑶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鲁N×××××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瑶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