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932号
申请人:青岛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0286590U。
法定代表人:张志磊,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6618825。
法定代表人:于志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资金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出具保单号615712021400008000001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丛媛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