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672号
申请人:青岛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06号逍遥居45栋2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1202户。
法定代表人:王有金,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3993.07元或保全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3993.07元或保全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立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