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1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孟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骏业声学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汤露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虎,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骏业声学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7)苏108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81执1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晓昕
审判员 龚正斌
审判员 王元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