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骏业声学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骏业声学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1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骏业声学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288号弘兴大厦第15层1507-1508房。
法定代表人:汤露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虎,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孟虎,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广州骏业声学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民终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骏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公司支付拖期违约金的条件仅是未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忽略了显示屏安装后存在的质量问题,拖期完工和拖期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均应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即拖延工期的违约时间为2013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17日。理由:(1)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由于***公司的原因,显示屏工程未能按预定工期交付,***公司应向骏业公司支付拖期违约金500元/日,由此导致骏业公司被业主方罚款或为整个项目带来其他损失的,还需赔偿骏业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该条款应当理解为拖期违约责任包含未按时和未按合同约定的功能交付工程的情形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合同第十条“违约罚则及不可抗力”在没有单独关于质量不合格、功能未实现的违约条款情形下,应作为追究***公司违约责任的条款。(3)双方的邮件往来和发函文件也证实显示屏直到2015年9月17日才验收合格。2、原审判决认定支付给***公司的报酬不应扣除侧屏电动移动功能部分的价款62400元是错误的。理由:(1)***公司安装的侧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骏业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减少价款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2)侧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由***公司举证证明。3、原审判决***公司赔偿50000元不足以弥补骏业公司的损失。理由:(1)由于***公司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该公司拒绝维修,导致骏业公司请其他厂家维修,产生相关的维修损失。(2)因***公司的违约致整体项目拖延结算,造成的利息损失未计算。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公司提交意见称,1、拖期时间应计算至2013年9月。理由:(1)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工期计算的截止日期是自***公司收到第一期付款至***公司安装调试完毕止,并非截止项目通过验收之日。(2)骏业公司盖章的《增补说明函》确认显示屏于2013年9月21日已投入使用。2、骏业公司无权要求扣除侧屏电动移动功能部分的价款62400元以及其他损失。理由:(1)侧屏无法移动的原因是业主演播厅上方的灯杆阻挡了侧屏移动轨道。骏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显示屏项目完工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也证明显示屏的安装符合合同约定。(2)***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是因为骏业公司未按约支付第三期款项。(3)骏业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并未举证证明。综上,请求驳回骏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骏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主要理由:一、关于拖期时间和拖期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LED显示系统项目工程承揽合同》约定,“***公司收到骏业公司第一期付款后安排生产,正式开始计算工期,至***公司安装调试完毕止,总计40个工作日。由于***公司原因,显示屏工程未能按预定工期交付骏业公司,给骏业公司造成损失,则***公司应向骏业公司支付拖期违约金每日500元。由此导致骏业公司给业主方罚款或为整个项目带来其他损失的,***公司还需赔偿骏业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据此,双方关于拖期违约金支付的条件系为***公司未能按预定工期交付显示屏,双方约定拖期违约金的目的是要确保***公司按期完成安装调试义务,若***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该义务,则需通过支付拖期违约金的方式填补骏业公司的损失。但双方同时约定,若***公司因安装显示屏致骏业公司被业主罚款或为整个项目带来其他损失,则***公司仍应赔偿。而该条款并不能改变双方关于拖期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故骏业公司主张以整体工程最终验收之日作为***公司交付显示屏工程的时间,并主张据此计算拖期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侧屏电动移动功能应否扣除的问题。骏业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完工单以及仪征市广播电视台总工办主任胡斌均认可LED显示屏基本功能没有问题,仅侧屏电动移动功能无法实现,仪征市广播电视台据此扣除骏业公司工程款5万元。因此,虽然侧屏电动移动功能部分价格是62400元,但***公司因侧屏电动移动功能无法实现给骏业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为50000元。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骏业公司5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骏业公司主张再扣除侧屏电动移动功能的部分62400元,于法无据。
三、关于赔偿是否足额的问题。骏业公司虽主张其自费维修了LED屏并存在相关利息损失,但骏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骏业声学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正芳
审 判 员 马 燕
审 判 员 杨 艳
法官助理 翟如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