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民初23号
申请人:***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流平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四顺店街4号通胜德四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名下价值4073593元的财产。申请人京北公司以车牌号为冀G×××××的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73593元的财产。
二、扣押申请人***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冀G×××××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一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