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四顺店街4号通胜德四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流平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家口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702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家口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当在桥西区法院审理。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一些证据,证明一些混凝土供货地在桥东,但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在收货单上签字的人员是上诉人的法定授权签字人员,因此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都在桥东区。综上,桥东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桥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桥西区,故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货款,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及上诉人的上诉状显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张家口市鼎力岩土治理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民初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潇
审判员**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