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保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25412号
原告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丹,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保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9号楼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周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保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金宏
书 记 员  孙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