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大华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大华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224执1191号
申请人:和田大华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和田屯垦西路龙煤大厦,法人:董新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和田市人民路玉都广场,法人:吴学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田大华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的申请我院2021年11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和田大华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7日向我院提交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4民特132号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振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