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终4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玉泉,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表人:程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广,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树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776元退回上诉人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
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