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

长春森普管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蛟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1民初493号
原告:长春森普管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玉泉。
被告:蛟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吕凤桐,负责人。
被告:蛟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高田贵,局长。
原告长春森普管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蛟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处、蛟河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森普管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长春森普管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森普管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长春森普管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