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吉0182民初285号
原告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由原告吉林大禹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士杰
人民陪审员 王立朋
人民陪审员 范焦焦
书 记 员 王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