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302民初1194号
原告:***,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广西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必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硅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政和路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6670076062。
法定代表人:石登福,执行董事。
被告: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红水河大道263号裕达华庭第11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57456864X4。
法定代表人:何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曾东旺,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曾城府,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硅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东旺、曾城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敬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