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硅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硅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02民初557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被告:广西硅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来宾市政和路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6670076062.

法定代表人:石登福。

原告***诉被告广西硅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已交)负担。

审判员  周黎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