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硅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民终3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鲜,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石陵镇石陵社区居委会五里塘村,现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硅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政和路北88号。
法定代表人:石登福,该公司负责人。
一审被告李洁东,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上诉人**鲜与被上诉人**、广西硅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李洁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
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376
号民事判决原判决;
2、本案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德彬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罗永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馨予
书 记 员 黄欣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