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民初509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英,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卓芬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宏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新民,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与被告**、宁波大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7元,减半收取计161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双红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高花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