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知民初65号
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乡南石伐屯。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抚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抚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水源镇金武公路4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辉、甘肃天亿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佳
审 判 员  张 茜
审 判 员  王晶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清华
书 记 员  窦其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