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达创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立达创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26执5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立达创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城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于振国,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
本院依据(2018)黑0126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江苏立达创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诺代为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户名: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计量设备积金),冻结金额至450,000.00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允许支取、转账。
二、冻结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建设银行巴彦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户名: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款)冻结金额至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允许支取、转账。
三、冻结期限一年。
四、依法扣划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账号:)的存款450,000.00元至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
五、依法扣划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建设银行巴彦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户名: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款)的存款元至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