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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全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754号 原告:古全军,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装,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于善好,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解家停,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原告:**,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十六原告代表人:**,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十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克团,***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94JQ6B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417353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被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古全军、***、***、***、***、***、***、***、***、**装、***、***、于善好、解家停、***、**与被告***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等十六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十六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全军、***、***、***、***、***、***、***、***、**装、***、***、于善好、解家停、***、**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古全军、***、***、***、***、***、***、***、***、**装、***分各负担25元,原告***负担30元,原告于善好负担69元,原告解家停负担116元,原告***负担91元,原告**负担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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