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32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高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被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被告:***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94JQ6B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道临沂路邻里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417353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