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754号
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城北工业园邻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417353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五莲县。
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7元,由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