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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417353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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