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77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94JQ6BX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道临沂路邻里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417353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