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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771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94JQ6BX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道临沂路邻里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417353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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