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482号
申请人:无锡市港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2030528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前进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2860279N,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余公路南侧2幢4楼45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港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港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