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02民催21号
申请人: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余新镇余贤大街北侧镇西路西侧(嘉兴市余新镇生祥搬运装卸站内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2860279N(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新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3907888,申请人为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收款人为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未背书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