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4民初982号
原告:克热****,男,1968年7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合买提江买合木提,沙雅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昌吉市泓疆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周立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克热****与被告**、**、昌吉市泓疆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克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克热****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川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李孟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