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浪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浪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2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浪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号金都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伍海铭。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号青湖中心**号

负责人阳丽珍。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大道**号之**div>

法定代表人徐永钊。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桂0103执281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4442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444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雪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