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2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浪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号金都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伍海铭。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号青湖中心**号
负责人阳丽珍。
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大道**号之**div>
法定代表人徐永钊。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桂0103执281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4442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444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