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11民初426号
原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计1101元,由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东
法官助理 刘克政 书 记 员 刘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