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05民初851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460788.9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60788.94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叁年。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为原告上述诉讼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460788.94元的保证担保(保单号:6051102046020200000132)。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由本院诉讼保全实施机构执行(具体的保全措施由该机构实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马征芬
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
书 记 员 唐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