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02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30号19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福县苏桥经济开区福龙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桂***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17)桂032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给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896960.39元;;2.申请执行人享有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在664415.1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支付申请执行人从2017年9月17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负担案件执行费11370元。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戈 审判员 黄国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