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496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被告:贺兰县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150700885,住所地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月风
二〇二一年八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梦蝶